案例分享:大家好,我叫马黎明,江苏盐城阜宁县人,我想通过这篇文章向大家讲述我在阜宁农商行信贷部遭遇的不公正待遇。事情的起因是在我经营盐城金雕木业有限公司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前往阜宁农商行羊寨镇分行申请贷款,却被告知自己已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贷款手续。对此我感到非常困惑,因为我从未有过不良信用记录。
经过调查,我发现自己和妻子在年2月9日被指定为担保人,为韩某海、徐某夫妻和孙某、韩某芳夫妻各担保贷款20万元。然而,我与这些人并不认识,且无法解释为何会在同一天担保两笔贷款。我要求阜宁农商行尽快调查此事,并将自己从征信黑名单中移除,但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敷衍回应。
由于欠款不断增加,我陷入了巨额损失。业务上的困境导致供货方的欠款越来越多,同时银行贷款也无法获批。这不仅给我造成了一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还对我的精神和名誉产生了严重影响。
直到年5月,我通过多方打听了解,终于揭开了事件的真相。原来,阜宁农商行信贷部的工作人员韩某春、孙某布和孙某光,在阜城分行利用韩某海的名义伪造我的签字,填写表格进行贷款,韩某海贷出的20万元被孙某布占为己有,孙某光的20万元为孙某光本人所用。孙某布也承认冒用我夫妇的名义担保贷款的事实,我还保留了与他们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年8月,我前往阜宁县农商银行总部,向负责此事的倪某提出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然而,倪某只表示将情况向上级汇报,并未给予我任何答复。我在协商未果后,向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举报,要求解除征信黑名单。
回复书
后分局作出回复,建议我与该行协商解决或走司法途径解决(回复书红框所示)。我选择了协商解决,但在协商过程中,阜宁农商行自认为银行一直没有向我要求偿还贷款,因此银行认为我没有必要再追究此事。如果我执意追究,则需要我提供笔迹鉴定。4月8日和5月10日我夫妻先后两次在阜宁农商行进行现场笔迹取样,后阜宁农商行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之后我多次要求阜宁农商行提供夫妻笔迹鉴定报告和年假担保贷款的复印件,但该行相关领导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提供。我在6月10日致电阜宁农商行信贷管理部的殷某询问鉴定结果时,殷某说:马总,这么跟你说,你老婆的鉴定报告已出来,已确定不是她本人签的,你的还需要到南京鉴定所进行第三次鉴定。8月份,新上任的信贷管理部左某致电给时某,说南京的鉴定报告已出来,确定不是我本人签字。
事情真相明了后,我多次要求阜宁农商行将我的征信黑名单解除,并要求阜宁农商行提供相关证据,但该行相关领导只是口头答应提供鉴定报告和假担保贷款复印件,却一直以各种缘由拖延不给。更令我夫妻感到愤怒的是,阜宁农商行称鉴定报告一出来就已经解除了我们的黑名单,但实际上,当我们去银行申请贷款时,工作人员却告知我们的名字仍然在黑名单中。
年3月22日,阜宁县农商行在明知年孙某光和韩某海的贷款担保存在问题,以及我多次向其索要共三次的鉴定结果和两份假贷款的复印件,对方实在找不出借口回避我的情况下,仍将我和妻子以“担保人”的身份诉至阜宁县人民F院。好在法律是公正的,公道自在人心,年8月28日,阜宁县人民F院作出公正判决,认定阜宁县农商行无权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我在阅读江苏省阜宁县人民F院民事判决书()苏民初号时发现,除了贷款人孙某光、韩某芳夫妻外,其余10人均为该贷款的担保人。然而,我尝试联系判决书上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手机号码时,发现有些手机号持有人并非被告本人,有些则无法接通。更令人担忧的是,大部分担保人都没有参加答辩,只有我、李某婷、黄某民、孙某、仇某珍五人进行了答辩,并均称在贷款合同上的担保签字并非自己的。
同样,在江苏省阜宁县人民F院民事判决书()苏民初号中,我发现除了贷款人韩某海、徐某云外,其他十个人也是担保人。只有我、李某婷、严某忠、武某云四人参加了答辩,并均辩称在贷款合同上的担保签字并非自己的。判决书中还记录了严某忠和武某云表示愿意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虽然F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但我的征信问题仍未解决,相关人员的行为也没有被追责,后我经多方联系,联系到了某电视台记者。记者3月13日致电阜宁农商行董事长李某荣,问及我的问题为什么拖到现在还没有处理?李某荣答道:我们不是没有跟他解决问题啊,他的问题已经解决掉啦!
记者问:那你们现在是怎么处理的呢?
李某荣说:他的征信不是都已经恢复了吗?我们又没有跟他要钱,又说:为什么我们不找他要钱的呢?因为这个担保是有时限的。
既然堂堂的农商行法人代表、董事长、D委书记确认过了时限,没有跟我要钱,再加上农商行其他几位负责人都曾多次讲,几次笔迹鉴定结果证实不是我签的。既然这样,阜宁县农商行为何还要对我夫妻俩提起诉讼呢?
值得注意的是,阜宁县农商行曾多次荣获各类荣誉,包括年阜宁县“先进基层D组织”、—年连续三年荣获阜宁县“综合先进集体”,以及多次获得盐城市银行业和盐城市政F授予的“绿色金融奖”“三星企业”和江苏省文明单位的荣誉。然而,以上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对阜宁县农商行诚信和管理水平的质疑,试问,这样的单位还能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吗?也使人们开始评议其是否适合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荣誉应该是对一个单位或个人在特定领域内表现出色的认可和奖励,它应该代表着良好的业绩、诚信的经营和优秀的管理水平。然而,如果一个单位在荣誉背后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和不端行为,那么这些荣誉就失去了其本应具有的价值和意义。一个单位的荣誉应该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空洞的奖项和光鲜的表面。
对于阜宁县农商行来说,虽然他们曾获得过多项荣誉,但以上事件的发生让人们对其诚信和管理水平产生了质疑。那么现在它是否还具备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资格,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我呼吁相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彻底调查,追究涉嫌伪造贷款担保人签字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要求阜宁农商行恢复我的征信、解除黑名单,也拭目以待相关部门对其态度及采取的措施!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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