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向尚未获得劳动报酬的被害人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53万余元。

据了解,郭某在承包某学校水磨石工程期间,拖欠姚某、韩某等35名施工人员工资并偷偷潜逃,采用逃匿方法躲避支付工资。经当地人社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其仍逾期不支付工人工资。最终“狡猾”的郭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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