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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三、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六、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七、被告人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

八、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九、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01

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兰德公司)系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吕守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丁厚平等任公司副总经理。年,吕守国、丁厚平商议在公司埋设暗管,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长江,并由丁厚平具体负责。年初,丁厚平安排公司人员埋设暗管,将产生的污水绕过污水处理总站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长江。遇有环保监管部门检查,丁厚平等提前通知被告人晋华杰等通过操控暗管阀门、冲洗车间,帮助公司逃避环保检查。被告人王银芝、戚甫长作为公司环保专员,明知公司污水处理总站长期不工作,虚假制作总镍在线等数据,欺骗环保监管部门。亚兰德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水中含有镍、钴等重金属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年12月底至年5月期间,该公司废水违规外排量共计48.24万吨,超标排放废水量为37.63万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万元。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亚兰德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吕守国等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亚兰德公司已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5万元,综合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亚兰德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万元;被告人吕守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丁厚平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2万元不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亚兰德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为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各被告人相互串通,将含镍、钴等重金属的废水偷排至长江,且提供虚假数据应付环保检查,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亚兰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等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对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企业在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后仍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02

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姚多友、竺子强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桐乡市疏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疏洁公司),从事非法处置工业污泥业务。法定代表人姚多友负责联系污泥来源、倾卸地点,监事竺子强参与联系倾卸地点。年3月至6月间,姚多友在未办理跨省转移工业污泥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竺子强等人联系被告人翟玉合、蒋国华等收购工业污泥共计吨,经被告人田思玉等人联系从浙江省桐乡市等地运至江苏省阜宁县、泗洪县、海安县的窑厂、砂石厂及坑塘等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倾卸、丢弃,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万余元。经检测,涉案工业污泥中含汞、铬、砷等毒害性重金属。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多友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仅有技术咨询性质的疏洁公司,未经依法办理跨省运输转移审批手续,将收集的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低价交给不具备处置能力且未正常生产的砖瓦厂等企业,擅自倾卸、丢弃在厂区及其周边土地,导致污染环境后果发生;被告人蒋国华等人明知姚多友等人及其设立的疏洁公司无能力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为牟取私利赚取差价,将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给该公司并放任该批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倾卸、丢弃;被告人田思玉等人明知涉案工业固体废物含有毒害性物质,为获取不当利益,仍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场地及人员实施倾卸丢弃行为、参与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姚多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竺子强等13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禁止被告人田思玉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相关活动。

本案系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案件。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故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包括对跨省转移、处置,均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年2月“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彰显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03

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王维凡系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胡海系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被告人白伟系公司设备能源部部长,被告人邓启全系公司基建部工人。为减少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王维凡指使白伟等人修建暗管,设置阀门连接至应急池、观察井,并与长江直接连接。年4月至8月14日,昆仑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生产对酮,将产生的废液通过事先埋放的暗管排放到公司应急池,并多次在黑夜或下雨时打开应急池阀门,将池中废液直排长江。年8月14日晚,邓启全打开应急池阀门排放废液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监测,当日排放废液中含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分别超标倍、30倍、58.5倍。案发后,昆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办理生产对酮手续,编制污染治理方案,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王维凡等4人购买价值18.6万元的苗木捐赠给公司所在地村委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且排放的污染物中重金属锰超过国家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昆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积极整改,投入资金改造升级排污设备,有效解决排污问题;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自愿购买苗木、修复生态、弥补损失,悔罪表现较好,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本案系企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生产并通过暗管偷排污水案件。王维凡等4被告人通过修建暗管,利用黑夜或雨天将生产的废液经应急池、观察井后直接排入长江,偷排手段极其隐蔽。人民法院基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王维凡等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适用监禁刑,同时,考虑到案发后昆仑公司能够主动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并办理相关手续和许可,王维凡等4人购买苗木捐赠当地村委会,积极修复生态,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充分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修复性司法理念,对于推动排污企业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04

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王超等4人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王超系浙江省缙云县南河电镀厂(以下简称南河电镀厂)负责人。年5月23日下午,王超安排员工王益平,在晚上将该厂污水处理站内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当晚21时起至24日凌晨3时,王益平按照王超指示,将厂房内应急池中含氰化物、铜、铬、镍等成分的约70吨工业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外好溪水域。经监测,排放污染物中铬含量超标3倍以上,镍、铜含量超标10倍以上。此外,年8月至年1月,王超为节约开支,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处置价格或明知他人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电镀废弃污泥交由他人处置,倾倒、堆放至福建省浦城县。经环保监管部门认定,倾倒、堆放于空地的泥状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共.22吨。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南河电镀厂为王超、王群亮、胡晓嵘三人合伙经营。年5月23日21时至24日凌晨3时,因前述污染事故造成好溪余亩水域受到污染,下游水域出现大量鱼类死亡,产生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万余元。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超、王益平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铬、镍、铜等重金属的污染物。王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2吨,后果特别严重。王超、王益平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王益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就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判决南河电镀厂赔偿渔业资源恢复费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万余元;南河电镀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王超、王群亮、胡晓嵘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王益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河电镀厂、王益平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及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刑事和民事法律共同保护的重要法益。被告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统筹适用刑事和民事责任,在依法从严惩治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罪的同时,依法判处南河电镀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判令王益平承担连带责任,王超和王群亮、胡晓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及全面赔偿原则,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维护公益相统一。

05

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

年,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锶公司)甲磺胺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正式投产。瑞锶公司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新建预处理设施、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亦未对甲磺胺项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属铜进行监测。年至年8月,由于原污水处理站无法有效处理双甘膦和甲磺胺生产混合废水,被告人王先炳在瑞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文的授意下,通过连接软管方式将生产混合废水直接排入总排污口,经涵管流入徐家溪后汇入长江。经环保监管部门检测,瑞锶公司污水处理站氧化反应池水样中总铜超标.6倍。自年底至年8月20日,瑞锶公司共生产双甘膦.60吨、甲磺胺.83吨,产生大量含铜废水并直接排放。此外,被告人王先文等人未按照国家法律和环评要求将瑞锶公司产生危险废物(HW49)活性炭废渣送至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而由工人将活性炭废渣倾倒至公司锅炉房煤场与燃煤混合后焚烧,共非法倾倒、处置活性炭废渣17.41吨。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瑞锶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倍排放含铜污染物,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活性炭废渣17.41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先文等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被告人王先炳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违规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瑞锶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万元;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单处或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案中,被告单位瑞锶公司在未通过环评验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无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未新建预处理设施,亦未对已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升级,将含重金属铜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长江支流徐家溪后汇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直接造成长江水体污染,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强化排污企业及单位主管人员的环保责任意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切实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06

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年9月至12月,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正环卫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公司负责人吕顺体决定,从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亚克力公司)等处承接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并安排公司员工肖锋等人伙同蔡伟利用罐车将危险废物运至四川省成都市,直接排入城市污水井内,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9吨。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江后汇入长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小时,截止案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晨光亚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达成赔偿协议,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余万元。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益正环卫公司、晨光亚克力公司,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益正环卫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万元;被告单位晨光亚克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吕顺体等16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4万元不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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