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商超、农贸市场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县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紧急状态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市场价格监管做出如下政策提醒:
一、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做好市场服务收费公示,承担场内经营者明码标价的管理工作,督促场内经营者标明商品和服务价格,有条件的可以为场内经营者统一提供方便、实用、整齐、醒目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用品。
二、经营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增强明码标价意识,履行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
三、经营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等,公布整个市场当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主动引导场内经营者合理定价,促进公平竞争。
四、经营者要充分运用合法管理手段,将执行明码标价等经营者价格义务内容纳入租赁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
五、经营者不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责。
六、经营者商品和服务的标价,应当根据场内经营者自身经营状况,在经营场所使用价格板(牌)、标价签、打码签、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使用标价签标示的,必须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具体要求有:
(一)销售蔬菜、瓜果等散装商品的,可灵活采取标价牌、展示板、自制简易标价签等适当方式进行标价,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二)销售肉类、豆制品、熟制品、散装干货等商品的,可使用标价签、价格牌、价目表等方式进行标价,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
(三)销售水产品的,可使用防水标价牌、展示板等,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产地。
(四)销售定量包装的干货、粮油、调味品等商品的,可使用标价签、打码签等,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五)提供加工类服务的,可统一使用价格板(牌)或价目表,标明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等。
(六)提供饮食类服务的,可统一使用价格板(牌)或价目表,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七)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小的商品,可使用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价格标签。
七、场内经营者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八、场内经营者应当在摊位醒目处公布明码标价内容,不得故意遮挡,每天根据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时更新。
九、有条件的场内经营者可配备能够显示品名、重量、价格、金额等价格信息的电子秤。
十、经营者不履行明码标价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政策提醒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价格巡查检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真诚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积极配合,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维护我县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3月18日
声明:凡《阜宁发布》原创稿件,转载或引用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部分稿件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阜宁县融媒体中心公益广告展播
更多新闻
请收看3月20日《阜宁新闻》视频全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我县设立分会场组织收听收看市召开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我县设立分会场组织收听收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2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