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李某在回家的途中,被张某饲养的约一尺多高、30斤左右的边境牧羊犬(现已死亡)吓到。次日,李某因受惊出现言语不清等症状,被家医院治疗,后转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年3月2日,李某亲属王某向阜宁县公安局报警,派出所出警并作出处警记录,处警登记表上载明:“王某到我所报警称李某于年1月2日下午被张某所饲养的狗冲撞吓到,要求报警备案”。后派出所民警与王某等人至被告张某家中调解此事未果。现李某以张某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对其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方能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被告张某系该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被张某饲养的牧羊犬惊吓,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报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当予以认定。对一般人而言,因突然看到犬只受惊而引发急性应激反应可能性并不大,但不能因此剥夺少数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的人因犬只受惊而要求管理人赔偿的权利。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李某受惊而导致的自身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张某赔偿李某元。
-07-:00:00:0□本报通讯员周立虎孟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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