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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关于调整城区中心区域的通告

为更好的适应南城区道路改造后的通行需求,保障我县城区道路中心区域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改善道路交通环境,营造良好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城道路交通实际状况,经阜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城区中心区域交通组织通告》中的“中心区域”作如下调整,现就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的调整道路的界定

香港路(苏州路交叉路口—南京路交叉路口)调整为香港路(扬州路交叉路口—南京路交叉路口);

苏州路(澳门路交叉路口—香港路交叉路口)调整为苏州路(澳门路交叉路口—北京路交叉路口);

长春路(苏州路交叉路口—南京路交叉路口)调整为长春路(扬州路交叉路口—南京路交叉路口)。

二、原《城区中心区域交通组织通告》中关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通行规定、特殊车辆通行规定、城区道路中心区域施工安全规定、罚则内容不变,继续执行。

本通告自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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