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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5日5时33分左右,位于阜宁县上海路与香港路交叉口的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作业人员在对3#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行顶升加节时,发生一起塔机倾覆事故,事故造成2名顶升作业人员死亡、1名塔机驾驶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9万元(不含事故罚款)。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建设项目位于盐城市阜宁县香港路南上海路东,项目总投资.16万元,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年10月16日开工建设,计划年10月份竣工。该项目工程内容:拟建建筑物为一幢单体,地下二层,主楼部分地上20层框架剪力墙结构,裙楼部分地上5层框架结构。至事故发生时,该工程项目主楼主体工程已完成至10层。一、事故塔机基本情况事故塔机为3#塔机,位于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南侧,塔机基础处于负二层地下室底板,塔身与建筑物外墙距离约5.17米。塔机型号:QTZ80C(TC),最大工作幅度58米,独立起升高度40.8米,附着起升高度.3米,最大起重量6吨。生产厂家: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TS;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年5月28日。该塔机产权单位为鸿祥公司;设备备案编号:苏备JHT;使用登记证编号:苏登JHT。年6月14日,3#塔机开始组织安装。年6月25日,3#塔机首次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年7月6日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完成首次安装及第一道附着和使用期超过一年后,分别于年6月26日和年6月16日经检测合格,具有《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质量验收检测合格证》和《塔式起重机械附着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事故发生前塔机安装高度约为58米,设有一道附着,附着以上(含附着框梁)约23.1米。根据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查并结合事故照片分析,事故塔机断裂于附着处,附着以下共有标准节12节,附着(不含附着框梁)以上塔身标准节及塔帽、套架、驾驶室、起重臂及平衡臂等均整体向西北方向倾覆,起重臂坠落后横卧在工地西北侧道路路面上,平衡臂及塔身标准节、套架等金属结构坠落后受撞击均发生撕裂、变形掉落至基坑内。二、事故发生经过根据施工需要,年7月13日,中之兆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峰与胡某华约定7月14日中午进行塔机顶升作业。7月14日中午,顶升作业人员因故没有到达施工现场,当天下午胡某华打电话给王某红,再次联系顶升作业人员,王某红安排李某华等顶升作业人员7月15日对3#塔机进行顶升作业。随后,胡某华与李某华约定,并告知王某峰7月15日早上进行顶升作业。7月15日早上4时40分左右,胡某华带着25根标准节螺栓到达项目工地,随后顶升作业人员李某华和陈某红到达项目工地。做好顶升作业准备工作后,李某华和陈某红通过楼梯爬上主楼的10层楼顶,再通过连接通道走到塔机的顶升作业平台,胡某华从裙楼的楼梯爬上5层裙楼楼顶做施工辅助工作。塔机驾驶员徐某建吊了一节配重节,锁死塔机旋转制动,5时28分开始进行顶升作业,于5时30分完成第一次顶升作业。此次顶升作业,虽然将套架上右侧爬爪压在标准节的踏步顶部,但其左侧爬爪未压在标准节的踏步顶部。当顶升油缸正要回缩,准备第二次顶升时,因右侧爬爪承受爬升架及其以上部分的重量,该重量超过一个爬爪的承载力,右侧爬爪发生塑性变形并断裂,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稳,最终导致塔机向西倾覆。顶升作业人员李某华、陈某红随塔机坠落至西栈桥旁基坑内,李某华、陈某红2人身上未系安全带,安全帽破碎。塔机驾驶员徐某建随驾驶室一起坠落至地下室顶板的模板上。三、事故发生直接原因顶升作业人员在进行第一次顶升作业时,未将套架左侧的爬爪放置在踏步顶端,导致本应由两侧爬爪同时承受的塔机套架及以上部分重量全部由套架右侧爬爪承受。套架右侧爬爪超载发生塑性变形并断裂,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稳下坠。在冲击荷载作用下,塔机附着以上塔身及结构重心偏移倾覆,顶升作业人员陈某红和李某华未佩戴安全带,陈某红、李某华及塔机驾驶员随倾覆的塔机从高处坠落。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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