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年2月8日,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室开出一份问责意见单,就一名员工早上9点在办公室喝牛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处理。此事曾一度引发热议。
“问责问的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主要是相关党组织和‘关键少数’。”从事反腐败理论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田坤认为,“上班喝牛奶”应属日常管理范畴,如果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还到不了追责的程度,更不能问责。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问责“工具化”的倾向:工作推进中过度依赖“问责推动”;有的以问责代替整改;有的把日常管理上的问题,也拿问责来处理,等等。比如,某市一条河道里堆积着几十年来形成的各种各样垃圾,一位市领导要求街道用一两周时间完成清理。面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在身体生病、打着点滴的情况下,带领干部群众日夜奋战,依然没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最终被问责。这个事例表明,有的领导在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推进和日常管理中,自觉不自觉地把问责的分量摆得畸重,而对管理工作的其他要素——下级是否具备完成任务的条件、对任务规定的完成时限是否科学、自身指导责任是否到位等,考虑不够。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基层的工作实践中,确实发现一些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甚至用问责代替管理,暴露出问责主体在管理能力上的缺陷。“在管理链条中,问责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对出现的问题,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进行问责。”该负责人认为。
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江苏省阜宁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问责是针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利器,用在规范普通工作人员日常管理问题上,模糊了焦点、忽视了重点、偏移了方向。‘好钢要用在刀刃上’,要准确理解问责制度的设计初衷,精准把握问责的科学内涵,切不可偏离。”
“日常管理的重点在事前、事中,而问责是基于已出现失职失责情形,既是‘惩前’,也是‘毖后’。”田坤表示,如果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到位,指导科学,协调有力,有的问题就不会发生,自然能够减少问责。在管理中过度依赖问责,甚至以问责代替管理,不但不能使人心服口服、激发担当精神和责任意识,还会弱化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问责不能替代日常教育、监督、管理。问责后的监督管理,也同样重要。”天津市纪委监委强化被问责人员监督管理,认真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注重加强对受处分干部的党性教育、回访教育、心理疏导,体现组织关怀的温度,使其正视问题、甩掉包袱、重拾信心。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使用。
“问责的事后性、惩罚性、警示性决定了,只有保持精准,才能维护其权威、保障其效度。”田坤表示,问责是利器,不能“轻用锋芒、动则有伤”,惟有严肃问责、规范问责、慎重问责,才能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周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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