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实施
全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有利于云南省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公布实施全省示范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根据签订双方主体不同,分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与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所有权人、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签订。同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还详细划分了征收内容、补偿内容、征地安置、费用支付、土地交付、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
《通知》要求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自年9月28日起执行。年1月1日起组卷上报项目,征地协议必须按本次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与新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衔接,加强协议的宣传解释,避免新旧协议交叉签订产生混淆。
《通知》强调
要加大公开力度强化监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据了解,近年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全省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制定全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推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范统一。启动土地征收“标准化”试点工作,选取昆明市官渡区、曲靖市会泽县、玉溪市红塔区、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6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建立征地“标准化”机制,努力实现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审批、实施全流程无缝衔接和有效监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研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运用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有利于我省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根据签订双方主体的不同,分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响应并落实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细化完善了签订主体的类型,在内容上划分了征收内容、补偿内容、征地安置、费用支付、土地交付、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
三、精心组织,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衔接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州(市)已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号)中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格式文本签订征地协议的项目,应加快组织用地组卷报批,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用地组卷上报。部分已按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征地协议的,为保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一致性,应继续使用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后,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用地组卷上报。年1月1日起组卷上报的项目,征地协议必须按本次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签订。
本《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公布后,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运用工作,做好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与新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衔接,加强协议的宣传解释,以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不受损为原则,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避免新旧协议交叉签订产生混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顺利实施。
四、强化监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贯彻落实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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