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定责任一般是以现场勘查为主,然后是查验车主的证件等。至于形成的伤害大小,则是由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来证明,因此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应该竭尽可能的举证,一旦打上官司,证据不足往往可能会形成败诉的结果,十分让人遗憾。家住江苏省阜宁县某镇的老人华某今年已经77岁高龄,和很多老年人一样,华某并没有什么大病,无非就是颈椎、脊椎、腰间盘突出等等毛病,华某平时还是蛮注意保养的,只要身体有一点疼痛,医院去诊断治疗。不过在两年前的一个夜晚,因为一场意外交通事故,却让华某身体再度受损,甚至肇事方以华某的病情为由拒绝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还在两年内先后三次打官司。那么,华某究竟能不能如愿得到应有的赔偿呢?还是先来回顾一下这件事的起因经过。事发当时是年3月22日晚上7点左右,当时华某和往常一样在家附近的道路上慢走锻炼,不过正当华某走得十分起劲地时候,突然感觉后背被什么东西撞了一下,因为力道太大,顿时将华某推倒在地上,而一束强烈的光线也正好打在华某脸上。华某只感觉一阵剧痛但还没有昏厥过去,后听到有人惊恐的叫声。等华某意识到自己被车撞了的时候,全身已经不能动弹。而在他旁边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名大约2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在手舞足蹈的,还有个小孩站在旁边茫然无措地望着他。肇事者主动报了警,还和交医院救治并帮助华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在此后的认定事故责任中,肇事者因夜间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遇有情况措施不力,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人员,并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应当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华某无责。华某入院后经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症、C4椎体不稳、颈椎退变、右上肢神经源性损害等。住院期间,医院为华某做了行颈椎前路椎管减压融合内固定术,共计花费医疗费7.3万余元,肇事者当时垫付了元。事后华某才知道该名年轻人叫王某,和自己还是一个同镇居民。但王某在垫付了元之后,便再没有对华某的住院事宜进行过问,甚至不打照面。无缘无故的花费了这么大一笔钱,华某也不会善罢甘休,华某在出院之后和家属先后多次找王某协商解决此事,但王某坚持认为华某是因自身病情住院治疗,与自己撞人没有因果关系,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认为,华某本身就有脊椎类疾病,电动车不具有杀伤力,即便撞到了华某造成的损害也十分有限,自己已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不应该再过多负担华某的赔偿责任。眼见王某这种态度,华某便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承担自己生命权、健康权受损的各项损失10余万元。一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为,王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华某因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两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能够证明华某本身患有颈椎类疾病,但华某对事故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本案最关键的一点是,王某并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前华某即因颈椎类疾病正在接受治疗。客观上华某在出事之前能够行动自如,但在受伤后却不得不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因此,尽管华某的疾病体质确有可能加重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但也不能认定是华某的过错,故此不能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一审最终判决王某依法应当全额赔偿华某医疗费7.3万元,因王某此前已经垫付元,所以王某尚需赔偿6.6万余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对华某进行赔偿,同时判决王某负担一审诉讼费用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王某并不服气。认为本次事故并未导致华某软组织及颈椎损伤,其颈椎损伤与本起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自己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明显依据不足。随后王某提出上诉,但又没有列举新的证据,导致后来诉讼中断。但王某心中的一口气始终不顺,后又上诉至盐城市中院,诉称当时为了避让华某而紧急刹车,并未造成华某受伤,反而是自己锁骨因此骨折。医疗机构诊断华某为脊髓型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症、颈椎不稳、颈椎退变。自己三次上诉,两次司法鉴定都认为华某是病不是伤,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盐城市中院针对王某的上诉状非常重视,在先后查证事实之后,对一审中认定的予以确定,但对王某提出的司法鉴定的相关主张却认定与事实不符。当时虽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当时司法鉴定机构是做了退案处理,并未进行鉴定。那么,王某经过多次上诉,究竟能够翻案吗?他的上诉究竟存在哪些短板呢?首先王某上诉的证据不足,一审中认定华某受到人身损害与王某电动车碰撞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还有医疗费用收据等各类票据,由此组成的证据链完全能够证明事情的前因后果。而王某虽然几次三番的诉称华某的损害结果是因为其身体自身原因造成,但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并未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华某在被撞之前就有住院或正在住院的事实存在,因此如果王某要推论华某的损害结果与其自身有关的话,就应当有相应证据组成证据链,环环相扣来证明。但遗憾的是,王某并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在诉讼中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故此,盐城市中院综合在案证据,认为一审判决王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无不当。年12月31日,盐城市中院依法认定王某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打官司重视的是证据,王某虽然屡次上诉,但无奈却举证乏力。本案中华某住院治疗虽然与自身疾病有一定关系,但最为关键的是王某无法证明华某的受损情况到底是自身疾病为主,还是因为撞伤所致,而所有证据均指明华某受损确实与王某电动车撞人有因果关系,其败诉也在预料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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