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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阜宁县非道路移动机械

申报登记工作的通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号)、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40号)有关要求,我县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请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主动申报登记,未按时申报或瞒报、漏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一)种类:本通告适用全县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兼顾全部区域,主要包括且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推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具有唯一性,编码规则全国统一,环保标牌跨区域有效、各地互认,已在阜宁县外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的不列入范围。

二、申报时间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在年12月31日前申报登记。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使用之日前30日内完成申报登记。

三、申报方式

方式一:

本县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通过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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